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办法出台在即有望推动AIGC产业规範发展

记者邢萌田鹏图片来源:由无界AI工俱生成4月11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就《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办法(徵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徵求意见稿》)公开徵求意见。《徵求意见稿》重点强调了生成式人工智能产

记者邢萌田鹏

图片来源:由无界AI工俱生成

4月11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就《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办法(徵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徵求意见稿》)公开徵求意见。

《徵求意见稿》重点强调了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训练数据及生成内容的真实性。其中,就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或服务作出五大要求,提出“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应当真实準确,採取措施防止生成虚假信息”。同时,也对产品的训练数据作出五项要求,提出“能够保证数据的真实性、準确性、客观性、多样性”。

“《徵求意见稿》的出台,意味着AI行业的标準化步伐正加快,AIGC产业可持续发展的政策红利期即将来临。”中关村智能科技发展促进会副会长兼首席数字经济学家陈晓华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採访时表示,从相关条例可以看出,我国极为重视此轮AI所引领的科技变革,有关部门在鼓励自主创新、推广应用、国际合作的同时,也致力于避免“先污染后治理”的困境。

在国内AIGC发展早期做好合规工作,可为行业后续稳健发展保驾护航。据《证券日报》记者不完全梳理,截至目前,已有百度、华为、腾讯、阿里、京东、360等互联网企业布局生成式人工智能业务,并且部分企业已经推出相应产品。

“生成式人工智能快速发展,带来了诸多信息安全方面的风险。”平安证券研报表示,一方面,信息洩露风险,大量的敏感数据和AI交互之后,可能会被应用于迭代训练,造成敏感信息的洩露,尤其是国家、机构和个人信息,都面临着潜在风险;另一方面,AIGC被恶意应用的风险也在上涨,可能被应用于恶意代码生成,发展智能化网络攻击武器,加大了网络安全防护难度。

深圳市信息服务业区块链协会会长郑定向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目前仅是一个机器程序,没有法律主体身份和行为能力,但如果被用来执行非法行为,例如攻击计算机系统、盗窃数据或参与欺诈等,就会成为犯罪行为的工具或手段。基于此,为了确保人工智能的合法性和公正性,需要对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或服务进行必要的法律约束。

为此,《徵求意见稿》强调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的安全性。 《徵求意见稿》提出,国家支持人工智能算法、框架等基础技术的自主创新、推广应用、国际合作,鼓励优先採用安全可信的软件、工具、计算和数据资源。但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向公众提供服务前,应申报安全评估。

郑定向表示,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和产品的发展归根结底是为了服务于人,科学、严密的法律规範是发展过程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

平安证券表示,新技术发展和监管合规是相辅相成的关係,离不开监管在机制体制建设上的完善,以及产业政策引导。同时,监管政策也正在积极适应信息技术的革新。尤其是AIGC面世以来,监管机构对数据处理主体、数据处理过程以及伴随的国家安全和信息安全的认识也在逐步清晰。预计随着更多AIGC技术的应用落地,一些潜在的风险将更多被认识和暴露,监管侧的监管措施也会更“对症”,《徵求意见稿》只是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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