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栩健 | 区块链3.0视阈下我国立法后评估技术革新初探

邓栩健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内容摘要:当前立法后评估制度设计以及现有评估技术存在的缺陷,使得评估主体、对象、程序长期处于非理想状态,评估方式的选择困难、信息的获取困难以及结果的应用性困难降低了

邓栩健 | 区块链3.0视阈下我国立法后评估技术革新初探

邓栩健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当前立法后评估制度设计以及现有评估技术存在的缺陷,使得评估主体、对象、程序长期处于非理想状态,评估方式的选择困难、信息的获取困难以及结果的应用性困难降低了评估的权威性和可信度。为避免立法后评估流于形式化、运动化,有必要引入具有政策、经济、技术和社会可行性的区块链技术,弥补制度设计缺陷、摆脱技术局限性。形成“预评估-评估-应用-预评估”闭环以构筑立法后评估制度的长效机制;搭建三类联盟链分别解决评估过程中信息信度、参与广度以及评估效度问题;优化民主参与投票机制以及评估激励手段;直面技术风险,激发技术效能。

邓栩健 | 区块链3.0视阈下我国立法后评估技术革新初探

引言

当前随着我国法律法规的日臻完善,逐步走向“后立法时代”,国家立法工作更多面临的不是新法的制定,而是由于法律规范体系不完备、立法质量不高等因素而产生的大量法律法规的立法完善问题。立法后评估,作为立法完善过程中的智力来源,是法律的保留、修改与废止,相关立法解释的出台的重要参考指标、提高立法质量的重要环节和完善法律实施机制的重要途径。然而当前我国的立法后评估活动还尚未步入理性化与制度化的时期,在具体评估制度的建立特别是在立法后评估技术的建构上,尚未形成较为成熟的轮廓,如何构筑一套系统完善经济科学的评估机制,是当今提高立法质量,实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所需要面对的重要课题。新兴技术的产生,能否革新我国立法后评估技术?如何革新?是本文研究思考和尝试解决的主要问题。

当前在法学研究层面,不同于对人工智能、大数据这类新兴技术应用于法学实践的积极探索的狂热与青睐,在区块链领域,多将其视为“社会问题”分析研究法律风险,强调规制手法,而忽视区块链技术构建的“开放+可信”计算模式下指导法学方法论与“法的统治技术”优化完善之可能。在3.0时代下,对于区块链技术的认知应当转向,尤其是在立法活动中区块链技术的实际应用方面,应给予更多关注。

一、问题的提出:立法后评估陷入制度与技术困境

“技术”一词在《辞海》中被解释为“人们根据生产实践经验和科学原理发展而成的各种工艺操作方法与技能”。所谓立法技术,是人们在立法工作实践中所发展而形成的方法和技巧的总称。在学界“立法技术”一词存在“规则说”“活动说”和“方法说”三类界说,从广义上看立法技术能够涵摄创制规范性法律文件过程或活动中的一切方法和技术,包括立法的语言和逻辑、立法准备、法案制作、立法完善几个部分,其中立法完善中的立法后评估,作为立法技术规范制度体系中应用周期最长、实践性最强的一环,更是传统和现代立法都不可逾越的重要环节。立法后评估作为立法技术的组成部分,其评估主体、对象以及程序等设计受制于现有技术的发展程度,在制度设计过程中的不完备性有待通过立法技术(制度构建)技术层面的革新,即立法后评估之制度创新予以解决;针对评估中所使用的技术手段,作为一种技术方法,有待于通过对立法后评估技术(本身)的革新予以优化。

立法后评估发展到今天,尽管取得了一定的常态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成就,但多数立法后评估工作尚还处于试点与探索阶段,受“现有技术水平下立法后评估制度设计的缺陷”以及“现有评估技术自身的局限性”影响,立法后评估在实践中暴露出许多不足,亟待解决。

(一)立法后评估制度设计缺陷的四个方面

所谓立法后评估制度设计的缺陷,主要表现为立法后评估自身要求驱动下价值追求的非理想化状态。作为一套集考察、评估、建议为一体的立法技术,立法后评估自身要求主要表现为客观公正性要求、兼顾效率与效益要求、公开透明要求以及民主参与要求四个方面,但在实际的贯彻中却很不理想。

1.客观公正性要求在单一评估主体环境下的非理想状态

立法后评估中的客观公正性要求,要求立法主体基于客观、全面的信息、科学的评估技术和方法,得出公正中肯的评估结论。具体而言,其一要求信息的客观全面。评估主体立法评估方案、标准或具体指标设计、收集、分析立法评估信息及有关资料的方法和技术应当具有依据,以保证信息收集的真实性、信息来源的可靠性、数据统计的准确性和分析结论的正确性;其二要求评估的公正规范。评估主体应当保持评估程序技术方法的科学性和价值倾向的中立性。不应该受决策层政治倾向的影响、法律执行部门态度的影响、利益群体的社会媒体压力影响、物质利益和经济利益的诱导。

当前我国立法后评估工作主要由法律法规制定机关以及实施机关(各级人大常委会、委员会的专门机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负责开展实施。这种评估模式的优点在于充分利用了评估主体的特殊地位产生的诸如信息的易获性、评估经费的保障性、基于评估主体影响力的易回应性等评估优势,在有限技术和成本制约下发挥评估最大价值。但与之相对应,这种基于评估主体的特殊地位而形成的制度优势存在的问题在于难以保证评估的客观公正性。如果长期未积极培植与孕育多元化的评估主体,内部评估机构形成对立法后评估的垄断,评估工作将流于形式化、运动化,难以形成立法后评估制度的长效机制。

目前我国在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的探索和改革中,对这一困境做出了诸如引入自我评估和第三方评估相结合的绩效评估方法(合作或委托模式),委托社会第三方(专业社会团体、高校或科研机构等)进行评估(外部模式)等积极尝试,尽管参与主体的多元化增加了评估的民主色彩,但又湮灭了内部评估优势。如信息孤岛问题使得评估第三方收集评估资料的渠道受限,信息的客观全面性要求失去保障;评估经费的依赖性使得评估第三方难以获得评估主导权,公正规范性依旧存疑;此外评估主体缺少一定的权威性,评估结论不易受到重视。

2.效率与效益相结合要求下技术因素限缩了评估对象的应然范围

效率强调评估过程的经济性、节省性;效益讲评估结果的有用性、利益性。当前在评估对象的选择上,受制于现有技术条件下效率和效益等因素的制约,制度设计中,评估对象范围狭小;实践中大部分主体为保障一定的评估效率,对于对象的选择存在很强的主观性和特定性,以至于出现“挑食”评估现象。评估对象往往是那些适用范围窄,内容相对简单,已经实施过一段时间,涉及执法部门较少的法规,这种评估模式常常难以满足社会公众对于评估的需求,也不符合立法后评估制度设计之本意。此外,针对法律明确纳入评估体系的评估对象,实践中则表现出评估效率低下、评估活动严重滞后等问题。

3.公开透明性要求在评估各阶段的缺位

公开是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共同的基本标准和要求,也是实体有效、程序正当的关键。当前立法权与监督权的重叠,带来了立法机关身份上的混同困境,将信息、程序、结果及评估回应对外部观察者公开是破解立法者“监督悖论”难题的有效手段。但由于缺乏相关制度设计,公开透明性要求在评估各阶段的缺位却极为常见。

从评估过程来看,由于公开透明性要求的缺位,部分公权力机关基于自身利益需要,会有选择地表达评估所需要的信息,对于“不达标”或者“短时间不易回应”的问题进行隐藏,而对“符合评估标准”或者“立法机关希望看到”的信息予以反馈,从导向上使最终的评估结果呈现出立法质量较好的形象。

评估结果的反馈与采信是实现评估目的的核心环节,同样,在评估回应阶段,由于当前评估报告提交后的全过程处于非公开态,报告难以获得有效回应与落实渐成常态,降低了评估工作在立法完善过程中的实际作用;规范化、长效化的公开透明的评估回应制度的缺失也使得立法后评估服务于立法完善的功能定位难以有效发挥,与实际能效缺乏一致性。

4.民主参与原则在制度设计和实施效果上的非理想化

如何保证将科学的评估结论贯彻到立法之中去,又不损害立法的民主性质是立法后评估民主参与原则需要解决的命题。然而现有的公众参与模式并不能够有效满足立法的民主性要求。一方面由于民主参与原则多以原则形式出现在制度设计中,缺乏与之配套的激励、促进与参与动力机制,公众难以在快节奏的生活中保持较高的参与积极性;另一方面,在制度实施过程中,公众参与的实效性还明显不足,且暂未形成相对便利的参与条件。

(二)立法后评估评估技术本身局限性的三种表现

受制于技术、成本等因素制约,当前立法后评估主要面临评估方式选择困难、信息获取困难和结果的应用性困难三个方面问题。

1.评估方式选择困难

目前比较常见的几种立法后评估方式主要包括座谈会、深度访谈;覆盖面有限和投票随意性较大的网上评议、街头现场评议以及结果回收率较低、缺少充分思考时间的问卷调查评估,在评估过程中需要花费大量时间组合评估方案,耗费大量资源清洗评估数据,评估结果间难以确定权重,以整合、兼容,构成体系。

2.信息获取困难

除去前文人为主观因素产生的信息孤岛,以及制度层面贯彻公开透明性要求过程中监管上的缺位,客观上,在现有技术水平下,启动评估工作后,专门机构、各横向课题在短时间同样面临采集的数据量不足,获得数据中有效成分占比较低,相关度较差,实效性不足等问题,严重影响评估结果的可靠性与有效性。

3.结果的应用性困难

结果的应用性困难主要包括数据收集结果在数据分析阶段的应用性困难和评估结果在评估回应阶段的应用性困难两个方面,前者主要表现为现有技术水平下过高的数据共享成本,后者主要表现为技术成本制约下评估结果在立法完善、资源配置、责任约束、执法监督、法治宣传中运用的有限性。

二、寻求出路:区块链技术的可能性回应

(一)困境解读:立法后评估“困”在何处?

评估主体的单一与评估对象的局限性是立法后评估制度设计主要缺陷之所在,公开透明性与民主参与程度的欠缺,无疑进一步反映出的是需求导向下,现存制度设计的无奈。他们实则与评估方式选择困难、信息获取困难和结果的应用性困难一样,能够溯因至评估技术本身,技术的局限性在前者主要反映为现有制度设计无法满足需求,后者表现为制度设计在实践中沦为空中楼阁,难以落地。

具体而言,客观公正性要求的实现需要以信息收集真实性、来源可靠性、统计准确性为前提;单一内部评估主体缺陷的弥补需要以信息孤岛的打破,权力部门干扰的排除,以及评估权威性的赋予为保障。然而当前由于技术能力的缺乏,制度设计层面已然无力对评估报告的客观公正性形成有力保障,现有第三方评估设计无论如何精妙,由于难以在“独立性”与“权威性”中寻得两全,评估主体多样化的美好设想也依然无法打破单一内部评估主体缺陷。从评估对象上看,当前制度设计方案基于效率与效益的平衡,信息的传递和沟通效率决定了评估对象的承载数量与范围,对人、财、物力等评估成本消耗的考量,也限制了评估制度设计的“想象力”。此外,公开与监管在评估阶段的缺位受制于当前信息采集成本与公开义务主体负担能力等因素,公众参与的广泛程度和有效程度,同样都与技术水平息息相关。而现有评估技术本身的局限性更是在于没有高效低成本的实现信息双向反馈的技术手段,这不仅损害着立法后评估的良好声誉,降低评估的权威性和可信度,同时导致了立法后评估流于形式,无法形成长期有效的规范制度等严重后果。

(二)黑暗曙光:区块链3.0时代的到来

区块链(Blockchain)是一种按照时间顺序将存储数据的区块以顺序相连的方式组合成的一种链式数据结构。它是一套利用块链式数据结构来验证与存储数据、利用分布式节点共识算法来生成和更新数据、利用密码学的方式保证数据传输和访问安全、利用由自动化脚本代码组成的智能合约来编程和操作数据的全新的分布式基础架构与计算范式。

在区块链系统中,公开透明的数据库包括了过去所有的操作记录、数据及其他相关信息。这些信息安全地分布式存储在一串使用密码学方法产生的数据区块中,每个区块按照时间顺序产生并通过区块哈希(hash)依次连接,从创始区块连接到当前区块,形成区块链,彼此认可、相互验证。这种融合了计算机工程、数学、密码学及行为经济学理念的区块链技术及其思维方式凭借着去中心化、可追溯性好、难以篡改等特性以及分布式数据存储、点对点传输、共识机制、加密算法等技术性特征,帮助人类克服心智上的弱点,引起了经济、政治和社会等领域的巨大变革。

邓栩健 | 区块链3.0视阈下我国立法后评估技术革新初探

2008年,中本聪在密码学邮件组发表的奠基性论文Bitcoin: A Peer to Peer Electronic Cash System,开启了区块链技术时代。此后区块链先后经历以比特币为代表的数字货币应用的1.0时代;以以太坊为代表的数字货币与智能合约相结合的2.0时代,并走进了向金融行业之外的各行业的应用场景拓展的3.0时代。

区块链3.0被称为互联网技术之后的新一代技术创新。区块链3.0时代的到来,为我们打破现有评估技术的局限性提供了合适技术载体。区块链的弱控制、分中心、自制机制、网络架构和耦合连接等特性,使其成为一种完全区别于工业社会的信息社会时代的新型社会结构,为解决立法后评估制度与技术困境问题提供了手段和方法。将区块链技术引入立法后评估领域,其非中心化、透明性、开放性、数据防篡改性、隐私性、自治性及其所使用的p2p分布式网络结构和公开透明的算法等技术特征,能够实现对立法后评估技术发展瓶颈的突破,构筑立法后评估新格局。

(三)可行性分析:区块链技术在立法后评估中拥有应用土壤

将区块链技术引入立法活动革新立法技术具有其可能性及其独特优势,但除了在理论层面以功能定位为导向,分析研究技术的作用方式及应用场域外,区块链技术能否真正的弥补评估制度设计缺陷,突破技术发展瓶颈,同样受政策、经济、技术水平和社会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因此,以更大的视野,更广阔的格局分析判断并认识到技术应用之可行性,就格外重要。

1.政策可行性

所谓政策可行性,指方案选择获得政治资源支持的程度(获得合法性地位和被方案执行机关接受的可能性)和对政治价值观的影响。近年来,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5G等信息技术飞速发展,为人类认识世界、改造世界提供了新工具、新思维和新方法。据此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没有信息化就没有现代化”,并要求“要善于运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开展工作”,为推进区块链技术在立法后评估领域的应用提供了指导思路。

近年来,区块链技术的发展与应用在政策层面获得了极大的关注与支持。2020年和2021年,区块链技术两度被写入中央一号文件,其发展也迎来重要契机与机遇,为区块链技术在立法后评估领域的应用提供了政策层面的有力支持。

2.技术可行性

技术可行性,即在现有技术条件下实现目标的可能性。如今在全世界范围内也已产生了许多成功典型范例,诸多国家区块链技术已经渗入社会生活的多个领域,并从可扩展性、可执行性、可靠性、节点数量、性能效率和互用性等32个指标全面评估并肯定了区块链项目的技术可能性。目前我国在区块链基础标准、可信和互操作标准、过程和方法标准等方面也均取得喜人成果,并已经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国产密码算法体系,SM2椭圆密码算法、SM3哈希密码算法、SM9标识密码算法和祖冲之密码算法都可为立法评估活动中评估信息的存储与传输提供核心技术支持,为区块链技术在立法后评估技术革新提供了坚实的技术保障。

此外,作为我国区块链落地的重点示范高地,政务民生领域的相关应用落地已于2018年起陆续开始,多个省市地区积极通过将区块链写进政策规划进行项目探索。司法部、公安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民政部、审计署、央行分别建设起天平链、警务链、供应链、交通运输链、公益慈善链、数据存储链以及数字货币交易平台,区块链技术已逐步成为有关部门的日常工作方式和手段,呈现出十分明显的应用效果,区块链技术的可行性在不断实践中得到证明,也为区块链技术在立法后评估技术革新提供着宝贵的经验。未来随着我国5g时代算力的提升,区块链技术在立法工作中将能取得更为广阔的发展前景。

同时还应该注意到,相比于在其他领域的应用,区块链技术在立法领域的应用更有其独特的优势与潜能。根据区块链的不可能三角理论,区块链面临不可能三角的制约,即无法同时实现区块链的可扩展性(Scalability)、去中心化(Decentralization)、安全性(Security)这三个要求,三者只能得其二。相比于其他应用场景,区块链技术在立法后评估活动中的架构设计,能够通过牺牲立法后评估工作中无需过度追求的去中心化程度换取技术更高的安全性与更大的可拓展性,相比于纯粹意义上追求去中心化的区块链应用,将更高效的形成共识机制、满足技术需求。

3.社会与经济可行性

社会可行性与经济可行性,主要在于评估方案选择能够获得社会的认同和经济支持的可能性。从社会发展的角度来看,将区块链技术应用于立法后评估中来,旨在实现对立法后评估技术发展瓶颈的突破,从而建立法律制定、修改、废止的科学机制,一般认为这是符合社会需求的。但为防止技术应用过于超前于现实社会,导致技术本身的空转,造成不必要的资源浪费。因此在强调需求的同时,需要审慎的评价其是否具有可操作性以及能否降低综合成本。

从技术逻辑上看,区块链技术采用代码语言构建机器信任,从而能无需权威背书构建大型合作网络,从而有效降低成本。从技术创新上看,区块链技术和云计算的结合(云链结合)同样为这一层次需求提供了答案。通过将区块链技术整合至云计算的生态环境中,采用BaaS服务,开发人员在创建链和智能合约时,只需通过API和SDK等接口,连接这些功能,而无需考虑区块链底层技术,能有效降低应用区块链的部署成本与技术门槛。从使用者角度看,底层是一个黑盒,中间件主要通过交互式页面予以应用,用户无需重新学习或改变习惯即可上手使用,提供区块链生态系统内友好、一致的用户体验。

当前,建立正式的立法后评估制度已经被提上了日程。2019年,江苏省司法厅提出将区块链技术引入行政立法评估活动,在推动行政立法全过程信息上链同时,建立行政立法各环节数据链,对项目立项、意见征集、评议修改、法规规章审查等全流程进行存证。并利用区块链调取司法、执法等领域法律实施效果数据,进行立法后评估和多维度分析,提升评估的全面性和科学性。不难看出,区块链技术的社会与经济可行性已经被有关部门所关注,在国家发展战略的驱动下,未来在立法领域运用区块链技术将更加成熟与稳定。

三、区块链技术在立法后评估中的功能定位

区块链技术因其非中心化、透明性、开放性、数据防篡改性、隐私性、自治性等技术特征,能有效参与问题的解决。具体而言,区块链技术在我国立法后评估技术革新过程中,扮演的角色具有双重性。一方面是弥补立法后评估制度设计的缺陷,包括了对现阶段评估主体、对象及程序等方面的革新;另一方面,是对评估本身的技术优化与创新,以弥补现有评估方法和手段的不足。

(一)弥补立法后评估制度设计的缺陷

1.对客观公正性要求在单一评估主体环境下的非理想状态的回应

通过上文分析,如果不能真正打破信息孤岛,排除权力、权威部门的干扰,同时保证评估的权威性,无论第三方评估设计如何精妙,实则都无法真正弥补当前单一内部评估值缺陷。引入区块链技术,有望解决上述问题。

首先,区块链数据的防篡改性,能够有效保障数据上链后的稳定、真实性。依托链式结构能够对信息收集真实性、来源可靠性、统计准确性、结论正确性进行核验,形成对评估报告的客观公正性的有力保障。其次,区块链能够通过分布式的节点支撑起真正的点对点沟通,跨越结构障碍,实现整个系统中节点之间的数据交换,有效促使多个均不愿让渡数据主权或数据治权,且没有隶属或指令关系的实体间展开协作,从而打破部门之间由于排他性而形成的信息共享壁垒,破除信息孤岛的桎梏,促进信息横向流动和多方协作,最后,非中心化的链式结构将使评估组织管理模式趋于扁平化,单一评估主体不再处于中心化地位,权力、权威部门难以再以一己之力对抗协议中的其他节点;评估结果基于各节点中所形成的共识机制产生,能在不减损评估结果权威性的前提下,保证立法后评估的客观公正性。

2.对效率与效益相结合要求下技术因素限缩了评估对象的应然范围的回应

引入区块链技术,有望扩大评估对象范围:如利用区块链技术的交互性特征,加快立法缺陷的暴露速度,提高信息的传递和沟通效率,以及时适应因社会政治经济等环境的变化而对法规范性文件提出的新的要求,精准把握社会反应较大,需要尽快启动的立法后评估事项,让一部分由于信息闭塞但实际上评估时机已然成熟的评估对象进入正式评估阶段,提高评估效益;同时,利用区块链P2P、智能合约等技术手段,能够实现部分评估程序的自动化,无需中介、自我验证,从而减少对评估人、财、物力等条件的依赖,以此降低成本,提高评估效率。区块链技术的引入能将更多对象纳入评估范围以加速评估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3.对公开透明性要求在评估回应等阶段的缺位的回应

公开手段和公开对象是立法后评估工作中贯彻公开透明性要求的两大基本要素。在公开手段上,开放、透明的数据网络以及保存完整的节点数据使得区块链技术在不增加信息采集成本与公开义务主体工作负担情况下,为各评估主体和公众及时获取评估信息,实时监督并追踪评估报告具体落地情况提供了可能,在区块链网络中完整呈现评估过程中全部可公开信息以及评估依据、评估程序与评估结果。

在公开对象上,针对评估工作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不宜完全公开的数据,区块链技术同样为信息的局部传输与共享提供了智慧:其一可以通过私有链的方式,视需求将内部数据的读取权限有选择性地对链内节点开放;其二则是通过严格的加密手段对敏感信息脱敏处理,并设定访问权限,只有拥有授权的节点才能通过二次解密技术对加密信息进行解码还原,从而实现对数据访问权限的精细化管控与规范。

此外,区块链的公开透明性为监督节点介入任何区块网络提供了可能,能有效解决监管信息的非对称性难题;基于分布式架构特征,部署在全国的监管系统辅之以智能合约功能,能有效协调多部门多节点协同合作;区块链的防篡改特性也使得所有操作都能够完整记录在区块中,不可更改和删除,通过数据造假蒙蔽监管的行为将得以有效控制,降低系统的信任风险同时提高系统的可追责性。

4.对民主参与原则在制度设计和实施效果上的非理想化的回应

区块链技术能够有效保障立法活动既扎根于科学又接近于民众,通过促进公众参与将评估的科学性融入立法的民主性中来。具体来看,例如区块链技术的加密算法与经济学博弈理念,能在投票、建议等场景为公众提供安全保障与参与的动力;公开透明特性与P2P技术为评估过程中实现公众与评估主体间直接、实时的信息交互和数据连通提供了可能,为公众提供便利的参与条件,大幅提升公众参与的广泛程度和有效程度。

值得一提的是,区块链技术的引入,还使得流动式民主与委托投票机制的形成可以变为现实。庞大的区块网络推动流动式民主下民众不再冷漠,同时也给予民众自主选择权,他们可以选择参与或放弃参与(而作为回报,他们将收到通证,用于对其他话题的参与),也可以选择将权利委托给有能力的代理人代为参与。面对特定专业领域或不熟悉的评估事项,通过区块网络民众可以将投票权委托给多个不同领域的专家,此时精英政治又能够有效弥补流动式民主的不足。

(二)摆脱现有评估技术本身的局限性

除去依托区块链自身技术特征高效低成本的实现立法后评估制度的革新,依托区块链技术的设计模式与构筑理念,能衍生出更多设计方案以进一步克服现有评估技术实现方法上的局限性。

1.区块链技术革新当前民主参与中的投票机制设计

区块链技术为当前民主投票过程中身份认证、重复投票、投票后不可反悔、投票隐私保护等难点问题提供了解决方案。降低了投票成本,减少了信任依赖,提升了投票系统的便利性及安全性。

如在投票协议开始前,通过区块链网络完成节点间的身份可信评估;通过匿名认证协议,保护正常投票人的身份隐私;通过可验证协议突破“审查障碍”,确信选票可以成功提交;在投票过程中,通过非对称密钥算法保证数据的传输安全性;通过智能合约防止刷票行为和非法节点投票;通过匿名地址算法保证投票中间结果的不可读性;通过时间加密算法实现有限时长内选票的修正;在计票阶段,通过隐私计算实现可信数据交换,保障结果不可篡改等等。

2.区块链技术为评估参与者(主体、公众)提供参与评估的动力

评估激励机制将不再局限于传统意义上物质与精神上的激励,而可能向权力意义上的赋能转向。区块链技术的引入能够赋予普通个体独立参与立法后评估的能力,各参与个体积极提交高质量数据或科学动议,提升节点话语权,以更好获取评估回应所带来的红利支持。从赋能意义上而言,各参与个体参与的积极性不再单纯受其固有义务或权利所驱使,还基于实现对符合自我追求的社会红利分配的合理预期,以及社会红利作用于科教文卫事业后自我切实需求的满足。

3.通过区块链技术开具节点工作量证明,生成获得激励与赋能的凭据

如何公平的分配评估参与者参与红利是当前技术条件制约下难以回应的命题。而在区块链网络中,区块链技术利用Merkle树结构具有快速归纳和校验区块数据的存在性和完整性的能力,能够为各参与个体工作量提供证明的凭据。在工作量的证明环节,可以通过零知识证明手段,实现数据结构证明,从而达成共识,保证每一节点真实且公正的分享评估红利。

总而言之,立法后评估领域引入区块链技术在于破解当前立法后评估制度设计的缺陷以及现有评估技术本身及实现方法上的局限性。区块链技术为解决上述问题提供了手段和方法。将区块链技术引入立法后评估领域,其非中心化、透明性、开放性、数据防篡改性、隐私性、自治性及其所使用的p2p分布式网络结构和公开透明的算法等技术特征,能够实现对立法后评估技术发展瓶颈的突破,构筑立法后评估新格局。

总而言之,区块链技术为破解当前立法后评估制度设计的缺陷以及现有评估技术本身及实现方法上的局限性提供了手段和方法,能够实现对立法后评估技术发展瓶颈的突破,从而构筑立法后评估新格局。

四、区块链技术在立法评估领域的构筑方式

(一)形成评估闭环:构筑立法后评估制度的长效机制

为克服当前立法后评估制度设计的缺陷以及现有评估技术本身的局限性,避免立法后评估流于形式化、运动化,应当将评估工作贯穿于法律实施始终,创新评估启动机制,增设评估预备阶段,结合现有正式评估和评估回应制度设计,形成“预评估—评估—应用—预评估”闭环以构筑立法后评估制度的长效机制。

当前,对某一部法规启动立法后评估缺乏制度性安排,社会公众和评估主体不能在评估启动前对评估对象进行预测和数据的事先收集,而在评估工作启动后又囿于数据的封闭和技术的局限性难移获取完整准确的信息。这就为评估闭环的入口——评估启动机制的创新提出了要求。引入区块链技术构建起低成本的大型合作网络,为破解评估的被动性难题、将法律评估的启动提前至法律法规的生效之时提供了可能。

在闭环中(如图1),评估工作以法律法规生效为开端,以此纳入更多的评估对象;在正式评估启动前新增预评估阶段定期收集实时性资料并为公众、各评估参与主体提供长期通道以确证假设,以最大限度利用评估资源,科学确定评估时间与开启频率;其后的正式评估与应用阶段则利用区块链技术通过链上反映的形式实现对评估进度的实时跟踪,反馈报告运用情况,并自动启动新一轮的评估工作。基于此将评估工作贯穿于法律实施始终,从而形成立法后评估制度的长效机制。

邓栩健 | 区块链3.0视阈下我国立法后评估技术革新初探

图1

(二)三链结构:信息信度、参与广度、评估效度的三方提升

在形成评估闭环的基础上,搭建三类区块链网络分别解决前述信息信度、参与广度与评估效度问题。具言之,建设A链作为信息平台用于预评估阶段与评估采信阶段信息的双向交互与反馈;B链作为正式评估的载体,面向评估主体与公众参与,旨在扩大参与主体的广度和深度,并负责正式评估启动后信息的整合与共享及评估结论的生成;C链为B链结论的科学有效性提供保障,积极推进公众对评估工作的参与,功能实现上包括但不限于对数据的准确性予以验证、对动议的民主投票等。

1.A链:信息反馈链

如果没有真实详尽的信息,评估就无法做到客观、科学(对信息的真实性做出严格的审查),信息反馈链的建设在评估工作中能最大限度地实现立法制定者、实施者、评估者以及公众之间的有效沟通,在保障数据广泛采录同时避免信息的截流、失真。

信息反馈链在预评估阶段的部署旨在促进行政执法主体反馈机制以及社会公众参与机制在预评估阶段的形成。

在结束正式评估后的评估回应(采信)阶段,信息反馈链实时跟踪评估报告的使用情况和采纳情况,记录相关法律法规立改废事项在会议上的决定、决议或表决情况、发言情况。

2.B链:评估链

作为正式评估环节的主链,承载着接入评估参与者参与评估工作的重要职责,肩负着完善内部评估主体、拓展“利益相关者”、培植“独立第三方”评估主体、扩大公众参与的重大使命,参与者(节点)接入方案与P2P网络协议的选择直接决定着评估链在实践中的作用范围与实施效能。

根据去中心化程度不同,区块链形态可分为公有链(Public Block chain)、联盟链(Consortium Block chain)和私有链(Private Block chain)。公有链对所有人开放,用户无须授权,即可匿名自由进出区块链系统;私有链则一般仅在某个组织内部使用,用户加入和退出以及链上的信息读写规则与权限都由该组织制定;联盟链是介于公有链和私有链之间的区块链,由多个预选节点组成,各节点共同参与记录和认证,进入和退出必须符合联盟协议并由所有预选节点同意。联盟链的多中心化特点,兼顾公有链与私有链的优势,同时又不排斥监管,兼具信用多元、信息共享与高效率的特点,更加符合B链构建要求。具体而言:

其一,联盟链对区块链数据的访问可以进行权限设定和控制,因而能使得在评估活动中B链拥有更高的可应用性和扩展性;其二,联盟链能通过限制节点数量方式限制一定时间内整个评估网络中出现提案的并发数,从而确保分布式系统一致性达成;其三,超级节点彼此间能够保障稳定的网络连接,因而可以设计更简单、更高效的共识算法,极大降低评估信息、报告读写成本和时间,提高评估效率;其四,有限的超级节点能够提供良好的网络带宽、存储空间和处理器速度,计算资源更为成熟,能够更为合理的设计区块大小,充分利用网络资源,从而提高整个评估链性能。

邓栩健 | 区块链3.0视阈下我国立法后评估技术革新初探

与之相对应,不同于运行时以扁平的拓扑结构互联互通的公有链采用的全分布式p2p结构,联盟链的各个节点由于通常有与之对应的实体机构组织,通过授权后才能加入与退出网络,这里选择采用混合式p2p结构。

根据混合式p2p结构,区块链的节点将出现分化。“中心化”的系统被“多中心”的系统所取代。如在B链中,将接入区块链的节点(评估参与者)分为了超级(核心)节点(S)和普通节点(N)两种类型(如图2),普通节点对外开放由社会公众组成,超级节点则为多元化的评估主体(我国现有评估主体、受托评估主体、利益相关者),各超级节点在同一个共识协议的基础上形成区块网络。普通节点和所连接的超级节点间形成客户端/服务器结构,普通节点作为客户端,向其连接的超级节点发送资源查询请求,等待超级节点返回响应或转发请求;超级节点之间构成全分布式结构,每个超级节点间的连接任意,功能完全对等,既为客户端又为服务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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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在立法评估过程中,不同的社会参与主体n(n1、n2……)感受有差异,对各种不同的观点实现有效的“加总”,需要确定一定的评价标准和价值观来指导。对此在普通节点n的设计上,一方面,应当承认节点彼此间地位的不平等性:普通节点n应当根据参与评估对象和评估目的不同进行分类,协定参与权重从而破解价值冲突问题;另一方面,应当强调公众参与的有组织性和评估主体的统筹功能:即任意一个普通节点有一个且仅有一个父节点s(超级节点)与其对应,其所有动议的提出由其对应父节点统筹与记录,其目的在于最大程度降低公众参与之盲目性与主观性色彩等弊端,从而提高动议提交效率。

此外,为提升立法后评估的监管效能,在区块链环境下,为监管机构在联盟链或私有链上开设监管节点m(如图2),监管机构可以通过监管节点掌握全链的操作情况,加强监督协作同时,提高监管的时效性,建立评估监督机制,实现对立法后评估的再评估。

在正式评估开始后,信息整合与共享阶段,同一超级节点下普通节点间、超级节点间进行信息的传输与交流;之后进入评估信息反馈阶段,普通节点与超级节点间就评估进度、内容、采纳情况、决策结论进行反馈与汇总;结论生成阶段超级节点在普通节点监督下联合完成评估报告,经多方确认提交后载入信息反馈链(A链),以保障评估报告的权威性。

3.C链:防止超级节点s内部的中心化,进一步扩大参与规模

在B链中,每一个普通节点n都有其唯一的父节点s(超级节点),其设计目的主要在于破解公众参与的盲目性,但也使得超级节点s内部中心化结构的形成。对此有必要构建防止超级节点s内部中心化的网络结构,以确保全网受信的超级节点s收录并提交的信息、动议的科学、客观中立性。

解决方案是在全网构筑一条允许所有普通节点加入的C链,并为每一个超级节点s提供一个允许其子节点进入的Cs链(图3),采用混合双向锚定的方法,将C链作为每一条Cs链的公共侧链。当普通节点n向其父节点Sn(超级节点)提交动议后,经过核验,动议将记录于其父节点专有的Cs链中并处于锁定态,待数据结构经过确认周期趋于稳定后,动议进入全网共治的侧链C,全网节点(各个超级节点下的普通节点)都可以在规定时限内对侧链C内动议通过如RCP共识算法进行投票或验证,以提取共同需求,分离无法加总的不同利益。待形成共识即提案通过后,将确认信息从C链打包回Cs链以解除动议锁定态,正式成为超级节点收录的信息,最终经超级节点上传至B链成为评估报告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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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

基于上述构建,我们完成了区块链技术与立法后评估制度的融合与创新。首先,借助技术优势创新评估启动机制,将更多评估对象纳入评估工作中来,并在增设评估预备阶段基础上建立信息反馈链(A链),破解信息信度难题;其次在正式评估阶段以混合P2P网络结构为分布式系统架构,建立评估链(B链)与C链分别破解评估主体与公众在评估工作中的参与广度与参与效度问题,并基于此完成评估工作信息的整合与共享、信息的反馈与汇总、需求的提取与权威评估报告的生成;最后再次应用评估反馈链(A链)弥补民主参与原则与公开透明性要求在评估回应阶段的缺位与非理想状态,形成“法律法规生效——预评估——正式评估——反馈与采信——预评估”闭环,构筑起立法后评估制度的长效机制。

五、技术落地:以立法后“行政处罚事项”设定的评估为例

2021年行政处罚法第15条新增了对立法后行政处罚法的“定期评估制度”,规定“对行政处罚的实施情况定期组织评估,对不适当的行政处罚事项及种类、罚款数额等,应当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同时针对上位法“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事项,新法赋予了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补充设定权。这些规定使得部门、地方立法后“行政处罚设定的评估”制度具有了必要性,并得以确立。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处罚事项”设定立法后评估为例,展示区块链技术架构对评估活动所能提供的程序性与制度性支持,不仅有助于明晰与把握区块链技术在立法评估领域的具体化方案,也能从方法论上为打破“唱衰评估制度功效”言论寻得破解之道。

(一)技术运转模式:形成“分阶段”式的评估长效机制

借助区块链技术,将评估细分为“预评估”“正式评估”“评估反馈”三阶段,通过链上反馈的形式从而实现对行政处罚事项及种类设定评估阶段工作进度的实时跟踪与反馈,把评估工作贯穿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实施始终:

1.评估的启动和准备:“预评估阶段”的增设

预评估阶段的主要作用在于为正式评估的开展提供持续性的数据收集与分析,当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处罚事项”立法后评估条件成就时,敦促评估信息的准备,促成正式评估阶段的开启。区块链技术指导下低成本大型合作网络的构建,为预评估阶段的增设提供了技术支持,也使得“预评估阶段”能够发挥相当威力。

区块链技术支持下“预评估阶段”的增设,首先破解了评估的被动性难题,行使了“行政处罚设定权”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生效起即被纳入立法后评估制度框架中,“处罚事项”设定评估的启动具有稳定性和规律性。

其次,扩大了“处罚事项”设定评估主体的范围。预评估阶段的参与主体更多扮演信息收集者、提供者的角色,对于权威主体的依赖性较小,因此相比于正式评估阶段,行政处罚法第15条规定的评估工作由“国务院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导的规定,预评估阶段能纳入更多主体的参与。如将接收下放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纳入预评估主体范畴;将执行或被执行“补充设定”的行政处罚事项的相关部门或群体纳入预评估中来等。

复次,评估对象的选择长期受制于成本效率等因素的制约,预评估阶段的增设,将有效弥补评估对象选择狭隘的遗憾。评估的启动不再意味着正式评估的启动,具有高度可能性增设行政处罚事项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将能被更加开放的接纳进入预评估阶段。此后伴随着确证假设的正向反馈和决策者在处罚法设定价值的平衡和利益的衡量,待评估对象将更广泛的被纳入评估体系,进入正式评估阶段。

如果说低成本大型合作网络的构建是预评估阶段构筑的技术根本依靠,那么数据的传输、存储和可靠性验证等技术支持则丰富了预评估阶段增设的可行性。依托区块链技术支持形成的BaaS等服务平台,处罚制定、执行主体及社会公众能够通过标准化接口规范,定期按照标准接口上链处罚事项实施数据,促进有效信息资源融合,实现数据资源交换共享,并能公开接受公众的参与和监督;通过分层方案能够应对大规模评估主体和社会参与主体接入产生的高并发问题,提高评估整体效率;通过响应式验证,交叉验证的方式,实现对数据上链前的真实、准确性的核验;利用区块链技术本身特征为上链后数据建立完整性与精确度的权威公信力。

此外,区块链技术还能为评估指标提供记录载体。评估指标是评估活动的方向性指引,在传统的立法后评估活动中,评估启动后评估指标的确定与评估信息的收集间关联性弱,评估信息的收集常先于评估指标的确定,信息的收集缺乏指引,这也导致了即使前期信息收集工作做得很充分,后期评估报告的形成却相对比较粗糙等问题的产生。立法后评估指标则存在片面追求大而全、平铺直叙,缺少针对性、顺位性、目的性等问题。在区块链技术较为完整的数据存储功能的支持下,处罚法领域的评估指标将在立法后评估实践中被检验其科学性,并不断充实,逐步完善评估标准体系,以回应上述问题。

2.评估方案的实施:“正式评估阶段”的完善

正式评估具体可以细分为“信息整合与共享”“分析与讨论”“反馈与报告”三个阶段。在区块链技术构建下的混合式p2p结构的“评估链”下,评估主体由我国现有评估主体、受托评估主体、“独立第三方”评估主体及利益相关者等构成,各评估主体间信息共享,功能对等。公众参与积极性的缺乏则通过区块链技术的激励与赋能机制予以改善,每一评估主体负责自己相关领域社会参与主体的接入。在“信息整合与共享”阶段,社会参与主体能够向其关联的评估主体发送资源查询请求,等待超级节点返回响应或转发请求;社会参与主体也能向其关联的评估主体提交信息(或“动议”),信息将通过区块链的公共侧链技术,实现全网验证,动议借助区块链网络下的投票机制,实现民主投票,结果最终将写入评估主体所拥有的Cs链中。

“分析与讨论”阶段,社会参与主体与其关联的评估主体间就评估进度、内容、采纳情况、决策结论进行分析与讨论。当某一评估主体认为某项处罚事项应当废止时,则形成“无意义认定”文件并提交参与主体评议,社会参与主体根据其在处罚法领域的专业性和角色定位的不同进行分类,协定参与权重,评估主体根据参与主体权重统筹评议结果。

在“反馈与报告”阶段,各评估主体(超级节点s)在社会参与主体(普通节点n)和监管主体(监管节点m)监督下联合完成处罚设定事项评估报告,经多方确认提交后载入信息反馈链(A链)。

3.评估报告的回应:“采信与反馈阶段”的塑造

在结束正式评估后的评估回应(采信)阶段,信息反馈链实时跟踪评估报告的使用情况和采纳情况,记录处罚事项在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中的修改或者废止以及会议上的决定、决议的表决情况。参会人员作为共同“记账”节点,共同验证准确性。其中共识过程和每个区块的生成由预先选好的节点共同控制决定,链上节点可以依据读写权限通过联盟链提供的开放API进行限定查询,以充分保障评估的公开透明性与公众参与可能性。(图4:生态构想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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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

在“分阶段”式的评估长效机制下,“行政处罚事项”设定的评估工作将贯穿于法律实施始终,“采信与反馈阶段”后是新一轮评估工作的启动。

(二)数据上链方案:破解数据清洗与储存难题

区块的本质在于存储,链式结构的选择是数据可靠性需求的解决方案,但在具体方案的实际落地中,也带来了数据存储的有限性困境。如何在某一具体方案中破解数据清洗与存储难题也成为技术落地中需要解决的问题。

首先,上链数据的真实性是链上数据可靠性的前提,要充分塑造链上数据完整性与精确度的权威公信力,除去依靠链式结构,还有赖于区块链技术以外的制度构建。针对上链数据本身的真实性问题,除去依托如“扩大评估主体(参与节点)的范围从而增加作弊成本”、“建立评估闭环减少作弊机会”、“通过侧链建立上链数据筛选机制(如c链)展开内部监督”以外,还要通过事前监管和事后监督两个方面对数据上链前的真实、准确性予以核验。如在事前监管上,重塑共识机制,针对新设“行政处罚事项”的实际运行情况,规定在上链前数据在所有节点组成的P2P网络中空跑一轮,经过多重签名验证后方被允许写进区块。期间各节点在自己数据库中响应式验证,交叉验证,对于原始信息进行系统整理和审核、查漏补缺、去伪存真、去粗取精;事后监管上,如利用上链后的数据信息拥有的唯一数字身份,随时溯源,在链上精准定位,严格关联到用户,形成定期核查与责任追究机制。

其次,是解决大规模用户参与带来的超负荷问题。在新设“行政处罚事项”不断增多的大背景下,伴随信息反馈与公众参与规模的扩大而来的是管理成本的上升与数据信息化处理要求的提高。因此应当使用离散的区块链来管理不同功能以降低区块链膨胀的可能性。如通过分层方案(如图5)将节点分为共识全节点层、非共识节点层、轻节点层、轻客户端层;并尝试数据分类处理,将需要公开透明可审计的面向大众的信息,部署在无边界的公有链,或部署在应用生态内多中心节点共同维护的区块链中;将面向内部或多个部门间的数据信息的维护节点和可见性限制在联盟内部,并用智能合约重点解决联盟成员间的信任或信息不对等的问题,以应对大规模节点接入产生的高并发问题,提高评估工作整体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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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

其三,解决面对对象的普遍性和适用环节的广泛性导致的大量数据存储与传输负担问题。现有技术面对评估主体、评估对象的扩张需求,已暴露出其对大量数据存储与传输负担能力的不足。面对区块链处理能力、时延、容量等瓶颈,目前业内较为成熟的处理方式是像闪电网络那样链下处理以缓解困境,此外如以太坊,通过二次方分片机制来提高整个网络的拓展性。同时,通过选择可扩展的异构多链技术,能够将用户请求通过中间件路由分发,多点介入、分层服务;根据实际场景完成单链与链网间的相互转换,从而实现由中继链统一管理共识安全和数据交互,用庞大的并行链技术满足信息的收集、处理以及用户的接入需求;在选择搭建p2p文件共享系统解决大容量数据传输同时,在数据的存储方式上,同样能够灵活选用合适的数据存储模型及部署形态,如通过加密分布式存储技术,将原数据存储于受区块链监管的链外存储硬件中,仅就哈希数据摘要上链;或将由数据和文件结合哈希值以及链ID组成的记录,经过哈希运算后构成“记录区块”后上链等。

结语

区块链是一套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机制,作为底层设施改进原来的互联网架构,为法律制度与互联网的结合与发展提供一种完全不同的可能性。在区块链技术高速发展和备受政策重视和支持的今天,我们没有理由去忽视区块链技术可能对法律产生的影响,研究眼光也不必拘泥于法律手段对技术的规制领域,尝试引入并利用区块链技术,探索其在立法全过程应有之效能,是法律人对待新兴技术应有之态度。

区块链为我们启动了信用机器,让政府、机构与个体作为平等的节点呈现在分布式网络上,构筑着社会新秩序。当前区块链技术在执法、司法领域的应用已初露头角,但在立法领域的应用还尚未开始,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对区块链技术的理解不够全面和充分导致的。将区块链技术引入立法中来,能够有效解决传统立法活动中存在的公众参与不够、数据信息利用不足和现代化技术、工具滞后等一系列的问题和缺陷。将区块链技术引入尚未成熟的立法后评估制度设计与技术创新中来,思维创新面临更少的困难与障碍,这既是一次技术革新,也是一次区块链技术在立法领域应用的先行探索,为未来向外拓展,在立法领域发挥其应有价值与效能提供了良好论证环境与探索空间。同时,区块链技术的发展也是与其他技术不断融合不断创新的过程。在未来,区块链将与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相结合,区块链技术在立法后评估领域的应用的价值也将得到最大化的提升。

当然,在关注区块链技术在立法后评估中的积极作用的同时,同样应该注意到区块链技术在应用过程中存在的潜在风险,诸如51%算力攻击能够破坏区块链技术的不可篡改性,量子计算机能够颠覆区块链的密码学体系、以及区块链面临可拓展性问题困境等,任何技术的优势并不具有绝对性。

基于此,在将区块链技术应用于立法后评估的过程中,应当正视上述风险:如增加公众参与的广泛性以杜绝算力攻击;在隐私保护方面,密码学努力和非密码学努力应当齐头并进,选用私有链传输加密数据以防止恶意节点对数据的暴力破解;引入可以抵抗量子攻击的密码体系;在协议栈分层方面,对信息内容的监管要求应该在区块链协议栈体系内有适当的位置予以满足;在性能方面,应大力发展基于内存的共识机制,将历史数据分离至去中心化存储;在对系统施展优化措施前,重视对系统进行详尽的性能测试,从而找出真正的性能瓶颈等。

随着学界和业界对区块链研究不断深入,上述风险将转变成衡量区块链技术发展前景的重要指标,成为未来技术突破与创新的发展方向,区块链技术也将在立法后评估领域发挥更大威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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