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案情回顾邓某与成某两人是好友,双方达成协议,邓某以29716个USDT虚拟货币(价值约20万元人民币)作为对价,委托成某代为购买算力512T(算力是设备运算速度的一种量化指标,用于挖取虚拟货币的
01 案情回顾
邓某与成某两人是好友,双方达成协议,邓某以29716个USDT虚拟货币(价值约20万元人民币)作为对价,委托成某代为购买算力512T(算力是设备运算速度的一种量化指标,用于挖取虚拟货币的过程),并约定成某于2021年5月15日前交付完全部算力512T。邓某于2021年4月15日向成某交付了29716个USDT的虚拟货币,成某于当日向邓某出具《欠条》一张作为收款确认和算力交付保证。 2021年5月4日,成某叫邓某在其提供的一个APP上注册,通过该APP交付算力,后邓某以成某交付的算力未达到合同标准、构成根本违约并导致其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为由诉至法院。
02 法院审理
高要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邓某的全部诉讼请求。邓某不服一审判决,向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3 裁判理由
本案为委托合同纠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规定:“代币发行融资中的代币或‘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
本案中,邓某委托成某购买的标的系用于挖掘监管部门明令禁止的“虚拟货币”,委托事项违反了金融管理秩序和强制性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邓某和成某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应当认定为无效。我国现行法律并不保护各种非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虚拟货币的交易,故邓某从事虚拟货币交易的风险应由其自行承担,其请求成某返还20万元,没有依据。
04 法官说法
随着互联网经济飞速发展,“虚拟货币”应运而生。近年来虚拟货币投资以“高收益”为诱饵吸引了大量投资者参与,但高收益的背后却潜伏着巨大风险。虚拟货币的交易行为严重扰乱我国金融秩序,损害公共利益,其合法性在我国一直未得到承认。
近年来,金融监管部门已陆续发布多项公告,明确了虚拟货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且明确禁止任何机构、平台从事虚拟货币交易或兑换业务,禁止为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2021年9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中更是明确了:“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由此可见,虚拟货币的交易行为和投资行为在我国都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当事人之间因交易和投资虚拟货币而订立的合同无效,相关损失后果均由自己承担。
聚焦到本案,原告邓某委托被告成某购买算力的目的是为进行虚拟货币挖掘活动,其实质上是通过一定设备及行为获取虚拟货币的相关风险投资活动。根据相关规定,原告为追求虚拟货币收益的风险投资活动不受法律保护,案涉委托合同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对于案涉合同无效而给邓某造成的损失,也应当由邓某自行承担,其无权要求成某返还虚拟货币折价的20万元人民币。
最后,虚拟货币投资行为不仅存在着不受法律保护,损失自担的法律风险,近年来不法分子利用虚拟货币投资名义实施诈骗、传销、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案例也是层出不穷。肇法君在此呼吁大家一定要保持警惕,理性投资,选择合法投资渠道,牢记“天上不会掉馅饼”的道理。
来源:民二庭
编辑:刘畅
校对:刘萍
审校:冼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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