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认为就目前而言,涉虚拟货币案件依然属于新型案件。办案部门对这类案件的处理特别是法院对这类民事纠纷案件的裁判依然没有形成统一的裁判标准。根据笔者团队的办案情况以及我们所了解到的情况来看,目前全国法院
笔者认为就目前而言,涉虚拟货币案件依然属于新型案件。办案部门对这类案件的处理特别是法院对这类民事纠纷案件的裁判依然没有形成统一的裁判标准。根据笔者团队的办案情况以及我们所了解到的情况来看,目前全国法院对这类案件的处理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1.案号:(2022)吉06民终236号
裁判要旨“...比特币作为所谓“虚拟货币”的货币两大属性交换价值尺度和流通手段均被限制,即比特币作为一种虚拟财产缺乏合法经济评价标准,因此,案涉主张返还比特币的纠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驳回起诉,不予受理。”
2.案号:(2022)豫04民终955号
裁判要旨“...案涉交易本质上是一种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或买卖业务,属于未经批准的扰乱国家金融秩序的非法行为,故由此引发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畴,应驳回马X的起诉。”
二、合同有效
1.案号(2022)京02民终2728号
裁判要旨“...结合本案现有证据,瑞X公司并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返还尚XX投资款1556000元,故瑞X公司应当承担返还投资款的义务,杨XX亦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杨XX主张尚XX已注册了π的app账号并自行投资操作,并已取得了多于投资款的收益,因此尚XX无权要求杨XX返还投资款。对此,杨XX并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尚XX已自行注册账号,亦未能证明尚XX已取得多于投资款的相应收益,故杨XX的上述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三、合同无效,驳回诉讼请求
1.案号(2022)辽01民终4651号裁判要旨“...因虚拟货币交易本身违反法律相关规定,扰乱金融秩序,该平台引起的相应交易风险,应由上诉人自行承担。综上所述,黄XX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2.案号(2022)川17民终295号
裁判要旨“...本案中,因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当事人用比特币进行投资等经济活动,本质上属于追求虚拟商品收益的风险投资活动,投资者须自行承担相关的投资风险;同时,按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规定,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活动也不具有合法性,故一审判决驳回李X要求冉X返还比特币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四、合同无效,返还财产
1.案号(2021)粤01民终23469号
裁判要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规定:代币发行融资中的代币或“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双方之间的《合作协议》应为无效。一审法院对合同性质认定错误,应予以纠正。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案号(2022)青01民终1133号
裁判要旨“...本案中,李XX经程X介绍,委托程X投资虚拟货币,双方通过口头协议,建立了民间委托理财关系。但李XX委托程X投资境外虚拟货币,不属于国家许可的合法理财产品,其行为扰乱了金融管理秩序,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四)项规定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认定合同无效的情形。...,一审法院根据各自过错,判决程X赔偿李XX损失45000元并无不当。”
可见此类案件各地法院并没有形成统一的裁判标准,但是可以发现大部分的法院持合同无效的观点,但是在合同无效的处理上有的法院认为应按照924公告的精神裁判不予保护,有的认为应按照《民法典》法律行为无效的处理规则判决返还财产,甚至有些地区的法院认为该类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受案范围而不予受理。
笔者认为案件是否属于法院民事受案范围应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法院对民事案件的管辖不应严格限制。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严厉,法院应综合考量合同双方当事人及社会公共利益的价值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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