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某公司与某区块链公司签订系列合同,约定某公司委托某区块链公司采购、管理微型存储空间服务器(即“矿机”)、提供比特币“挖矿”的数据增值服务并支付增值服务收益,某公司向某区块链公司支付管理费
2019年,某公司与某区块链公司签订系列合同,约定某公司委托某区块链公司采购、管理微型存储空间服务器(即“矿机”)、提供比特币“挖矿”的数据增值服务并支付增值服务收益,某公司向某区块链公司支付管理费用。合同签订后,某公司向某区块链公司支付1000万元人民币,某区块链公司购买了“矿机”,并与第三方公司签订委托合同。合同签订后,某区块链公司向某公司支付18.3463个比特币作为数据增值收益,此后未再支付任何收益。某公司多次催要无果,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某区块链公司交付比特币,并赔偿服务到期后占用微型存储空间服务器的损失。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挖矿”协议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属无效,判决驳回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北京三中院认为,比特币及相关经济活动新型、复杂,我国监管机构对比特币生产、交易等方面的监管措施建立在对其客观认识的基础上,并不断完善。对合同效力的认定,应建立在对当下对挖矿活动的客观认识的基础上。
其实,早在2021年9月15日,国家十部委就联合发文《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明确了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通知》第四条也明确了,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虚拟货币因炒作等原因导致价值的飙升,让很多人“眼红”,继而投资入场,个别高收入者的背后隐藏着多少的“失败者”黯然离场,有多少的财产损失?本案中千万元的合同,没有被法律保护,损失可谓是极其惨重!
笔者认为,虚拟货币说简单点就是一种特殊算法下有计算机计算产生的一串特殊编码,它何来的货币属性呢?为什么能产生价值呢?能思考通这些问题后,或许就不会盲目地去投资这个东西了。
虚拟货币的定义和管理已经日益健全,各相关部门也在严厉打击相关投资活动及“挖矿”活动,希望广大读者谨慎投资或者盲目跟风,导致自己的个人财产受到损失。
对于虚拟货币,您有什么看法?欢迎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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