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转出是指企业购进的商品发生异常损失(非经营性损失),和购进商品用途发生变化(如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扣除的进项税额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转出。
增值税转出是指企业购进的商品发生异常损失(非经营性损失),和购进商品用途发生变化(如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扣除的进项税额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转出。
增值税转出常见的情况:
1、企业购买的商品产品最初用作商品,后来转入企业的设备和固定资产。其进项税由原始仓储抵消。现在它被用于其他目的,应该转出,否则会计算更多的进项税额;
2、企业购进生产的货物被陈列,不能使用或销售,则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的进项税额也应作为进项税额转出;
3、由于原进项税额已扣除,且目前已发生损失,因此计入商品异常损失的进项税额应转出;
4、根据税务法规规定,稽查员认为企业的某一张发票当期不能抵扣,如果企业已经抵扣,也应作为投入和产出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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